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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net永乐高-值得信赖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10/26 11:20:57     浏览次数:


包院办字〔201661

 

关于印发《70net永乐高-值得信赖预防与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70net永乐高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形成积极向上、良性循环的学术研究氛围,根据《高等院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方法》,科研产业处起草了《70net永乐高-值得信赖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院长办公室

2016年1122


70net永乐高-值得信赖预防与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院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法》,结合70net永乐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70net永乐高-值得信赖在岗在编教职工及雇员制教职人员。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三)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是指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包含论点(结论、观点)抄袭、 论据论证(实验和观测结果分析)抄袭、表格数据抄袭、图像图形抄袭、概念(定义、原理、公式等)抄袭、引言抄袭、文章套改等;

(二)伪造是指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而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的期望值,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一般有伪造实验数据和样品、伪造证据等形式;

(三)篡改是指科研人员在取得试验数据后,按照期望值随意篡改或取舍数据,以符合自己的研究结论,一般有主观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等形式;

(四)其他包括一稿多投(同一作者将同一篇论文或者是题目不同而内容相似的论文同时或几乎同时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学术刊物同时发表或先后发表)、一个学术成果多篇发表(一篇论文拆成几篇发表、一次性成果多次反复使用、同一成果被拆分成多篇文章发表、同一实验被分成多种角度阐发)、不正当署名(无端侵占他人成果,使该署名者不能署名;无功者在作品中搭便车;擅自在作品上标示知名作者的姓名,抬高自己作品或者出版物的声誉)等。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术委员会是预防、调查、认定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执行机构,下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单见附件),作为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

第六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分布指定8名教师组成。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系(部)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或系(部)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九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产业处),由科研产业处设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条  学院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系部负责人领导下的学术风尚建设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清晰,工作到位。

第四章  教育与预防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术工作及活动的相关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必要内容,并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术科研论文、专利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科研产业处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科研产业处要不断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有异议上报学术委员会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科研产业处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导教职工潜心研究,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学院科研产业处建立教职工学术诚信档案,组织人事处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人才计划、评奖评优时应结合科研产业处学术诚信档案及评价标准进行考评,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五章  学术不端的认定与调查

第十七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伪造、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已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实验结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资料来源(包括作者姓名、杂志或书名、发表年代及具体页码等)。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或照片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同一作品重复发表。

(六)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该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十)未经学院同意,未做实际工作与出版社合作包销教材、挂名主编、副主编的。

(十一)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十二)其他违背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的学术届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受理阶段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初步调查阶段

(一)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在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汇报相关事宜。接到本院教师涉嫌学术不端的举报、投诉后,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二)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该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初步调查。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三)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如认为需要对有关报告或举报行为进行调查的,应组建临时调查小组依据相关处理程序开展调查。

(四)调查小组(人员不少于3人)应在初步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收集方式包括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

(五)调查小组应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进行审定。

(六)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终止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交由学院相关部门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正式调查阶段

(一)初步调查后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及时确定正式调查的时限。一般在60日内要作出调查结论,结论经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确认后,书面送达被举报人。

(二)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如遇特殊情况的,可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延长调查时间的书面说明。

(三)在接到调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被举报人有异议的应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异议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被举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做补充调查。

(四)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召开专门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五)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对处理办法提出意见。

(六)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将有关材料及最终确认结果的书面意见反馈至当事人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通知当事人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正式调查结论的审查与确认

(一)正式调查结束后,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向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书面意见、对被举报人意见的说明等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二)学术委员会应视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情节,在收到调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三)学术委员会应将处理意见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调查材料一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学术不端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做出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院在公告专栏上发布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70net永乐高教职工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70net永乐高工作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

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学术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按年度对学院学术行为现状做相关年度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


附件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


  任:吴  群(党委委员、副院长)

  员:范文学 [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处长]

殷黎丽(科研产业处处长兼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

所长、教学质量监督评价中心主任)

曹朝霞(教务处处长)

杨静萍(社会科学部书记兼学报编辑部主任)

杜一夫(计划财务处副处长)

杨文忠 (组织人事处副处长)

  凤 (社会科学部副主任)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产业处),具体负责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常事务以及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党委(院长)办公室                     201611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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